被告人赵某某,大学文化,原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被告人刘某某原是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1998年底,被告人肖某某欲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房地产公司,他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询问相关手续,刘某某在明知道肖某某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办理,王某某随即又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帮助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赵某某在明知肖某某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收取了17000元好处费,为肖某某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使肖某某得以在本市开发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兴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后,刘某某收取了6000元好处费,王某某收取了17000元好处费。肖某某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造成向天津市商业银行天和支行、开发区支行借贷的70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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